反對網絡暴力,大V們要以身作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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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近五年涉網絡暴力案件審理情況報告。報告指出,在網絡侵權行為上,網絡大V因關注度較高易引發網暴嚴重后果,“言論的表達和評價是否基于客觀事實是言論自由與侵害名譽權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線。”
網絡暴力事件中經常能看到大V的身影。報告顯示,有案件反映,部分自媒體、營銷號、網絡大V往往為了吸引關注度和流量,制造獵奇信息、挑起網民情緒或跟風炒作熱點事件,引發眾多跟帖評論進而引發網暴;部分則利用其較高的關注度和粉絲量,誘導粉絲做出不理智行為,從而產生網暴。
社交網絡魚龍混雜,要在這個虛擬空間生存,并且獲得高人氣,總需要一些技巧。了解輿論生態,知道粉絲偏好,熟悉社會情緒,一個優秀的大V總能洞察人心,對于表達什么能激起人們的共鳴,他們都積累了足夠的經驗。小到一個標題,大到一個故事,所謂網感,就是要在細節中制造吸引力。在互聯網中生存,運用各種技巧無可厚非,關鍵在于,這些技巧要符合某種規范,比如說,最起碼要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有保障。
大V在傳播信息的時候,要么原創要么轉載。通常來說,他們在發布一手信息時會注意甄別,盡量回避那些虛假信息,但在轉載信息的時候,可能就會降低要求。因為在很多人的認知中,轉載不需要承擔什么法律風險,一來,自己不是“始作俑者”,從責任認定的角度看,顯然最初的爆料者責任最大,而轉載不過是“起哄”而已;二來,轉載這種操作,似乎能在一定程度上模糊責任,一個事件獲得廣泛傳播后,參與轉載的人很多,所以很多人都有法不責眾的心理,認為自己只是轉載,不必承擔主要責任。
這種想法當然值得警惕。互聯網塑造了全新的信息傳播規律,一個事件被放大可能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更多時候,大V是否參與其中,在很大程度上會左右事件的熱度。表現在網暴行為上,一個普通網友參與網暴,與大V轉發不實信息引導網暴,造成的后果會有很大的差異。所謂影響力越大,責任就越大,在認定網暴責任的時候,顯然要充分考慮施暴者的影響力。
報告提到的一個案例很有代表性。案情顯示,原告王某系公眾人物,被告張某于2020年11月30日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搬運、轉載一篇關于原告學術造假、個人感情生活等內容的文章,當日即引發6372次轉載、2.2萬余條評論以及近66萬次點贊,涉案話題一度登上當日微博熱搜榜,引發網絡高度關注與討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以擴散和傳播相關內容,引導話題走向、吸引流量為目的,通過“微博大V”賬號發布文章,同時利用加帶微博討論話題的方式進一步傳播、擴散言論,卻未對文章中帶有貶損、誹謗的內容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判決被告通過涉案微博賬號公開發布道歉信向原告賠禮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
張某盡管只是轉發信息,但他憑借自己的影響力,依靠大量的粉絲,卻能制造社交媒體熱搜。可見,在社交媒體輿論場,大V傳播一個事件比普通網民制造一個事件所產生的后果可能要嚴重得多。在很多的網絡暴力司法判例中,原告經常都是將大V作為被告,也是基于這種現實。而從具體判例看,大V類似這種操作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報告中的高某與黃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法院判令被告承擔8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和13000元的維權合理支出。
類似案例提醒大V們,在傳播信息過程中,即便是轉發,也要注意核實信息,充分考慮后果。反對網絡暴力,大V們要以身作則。
文l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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